参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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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馆参展

参展申请

招募有意参展产业馆的企业。

参展规定

* 标注为必填项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为"2025堤川国际韩方天然物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的成功举办及产业馆的高效运营,对参展者招募、管理及展位运营等必要事项进行规定。

第2条(定义)

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1. "博览会"指2025堤川国际韩方天然物产业博览会(2025 Jecheon Korean Medicine and Natural Product Industry EXPO)。
  • 2. "主办方"指忠清北道和堤川市。
  • 3. "主管方"指2025堤川国际韩方天然物产业博览会组织委员会。
  • 4. "主管代理机构"指根据与主管方的合同,代为主管方执行任务机构。
  • 5. "产业馆"指国内外以天然物和韩方相关素材制造·加工·生产或流通销售产品的企业及相关研究、产业活化等机构·协会及国内外买家及最新技术信息交流,专门进行企业咨询、出口咨询等的场所。
  • 6. "参展者"指在博览会期间提交产业馆参展申请并通过缴纳定金与主管方签订参展合同的企业、机构等,根据参展时间分为以下各类:
    • (1). "全程参展者"指从博览会开幕式至闭幕式全程参与的参展者。
    • (2). "短期参展者"指根据活动期间参展者的参展意图,参与5天以上的参展者。但经与主管方事先协商及有特殊理由的参展者可参与5天以下。
  • 7. "展位"分为标准展位和独立展位,按以下各类管理:
    • (1). "标准展位"指主管方提供的9㎡展示面积,包含隔板(侧面、背面Partition)、地板(防火地胶)、招牌、咨询台1个、洽谈桌1个、椅子2把、照明、电源插座(Outlet)、电力1kW、通信(Wi-Fi)等附加设施的展位。
    • (2). "独立展位"指参展者根据需要将2个以上标准展位合并确保展示面积,自行承担展位安装及拆除等费用运营的展位。基本电力通信由主管方提供,超出部分由参展者承担。
第3条(参展对象及参展时间)

① 参展对象如下:

  • 1. 以天然物和韩方为素材生产产品的以下各类企业
    • (1). 从事天然物及韩方原料的医药研发、生产及流通企业(包括天然药物、绿色生物技术、传统制药等领域)
    • (2). 以天然物及韩方原料开发的健康功能食品、茶饮及其他食品的生产流通企业
    • (3). 基于天然物及韩方原料的功能性化妆品、美容产品的研发制造企业
    • (4). 天然香料、天然色素等韩方及天然物原料生产企业
  • 2. 与天然物或韩方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
  • 3. 经主管方事先协商,可为博览会观众提供便利的韩方医疗器械、数字医疗保健相关企业

② 参展对象范围可根据产业馆事先参展对象数量及招商情况调整,主管方可与参展对象协商任意选定,参展对象变更时根据需要在官网公示。

③ 参展时间标准展位原则上以5天为单位的短期参展,最多可申请2个连续期次。为保障活动顺利进行,主管方可调整参展日程。

④ 独立展位参展原则上为全程(30天)参展,为保障活动顺利进行,主管方可调整参展日程。

分类 B2B集中期 B2C集中期
标准展位 (1期)09.20~09.24 (2期)09.25~09.29 (3期)09.30~10.04 (4期)10.05~10.09 (5期)10.10~10.14 (6期)10.15~10.19
独立展位 (全程参展)09.20.~10.19.

※ 运营国内外商务洽谈会、企业特邀买家洽谈会(预计)

第4条(参展申请及合同)

① 参展者原则上申请1个标准展位,必要时可经与主办方协商申请2个以上展位。主办方有权根据参展展品及博览会主题等因素调整展位分配方案。

② 参展者须提交《2025堤川国际韩方天然物产业博览会产业馆参展申请表》,并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额展位租赁费(展位租赁费100%)作为定金,方可视为参展合同正式成立。

③「2025堤川国际韩方天然物产业博览会产业馆参展申请表」原则上通过官网提交。海外企业或特殊情况者可经与主办方协商后采用书面形式提交。

④ 参展申请及定金缴纳不代表最终参展资格,若主办方及评审委员会基于产业馆整体规划不予批准,则参展合同不成立。

⑤ 计划展位面积提前售罄或主管方判断参展者预定展品不符合博览会性质时,可限制参展申请受理,参展合同成立后也可根据博览会情况取消,定金等已缴纳款项可退还。但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⑥ 参展资格由主办方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估确定,获选参展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附加设施使用费方可参展。

第5条(参展费)

① 参展费指每个展位的租赁费及附加设施使用费,不同展位规格的租赁费如下所示。注意,不同参展期次的展位租赁费相同。

分类 规格(展示面积) 价格(增值税另计)
国内 海外
标准展位 9㎡(3m×3m) 150万韩元 1,000美元
独立展位 9㎡(3m×3m) 100万韩元 700美元

② 为鼓励产业馆参展及尽早招募,展位租赁费可享受如下折扣或免除:

  • 1. 2025年6月30日前申请享受以下早鸟优惠:
    • (1)2025.2.28前申请的参展者优惠50%
    • (2)2025.4.30前申请的参展者优惠30%
    • (3)2025.6.30前申请的参展者优惠20%
  • 2. 2025年6月30日前申请参展的企业,总部、工厂、事业场所或研究所、设施等参展核心设施位于堤川市的参展者优惠50%(需通过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簿副本、工厂登记证等证明)
  • 3. 第1、2项单独适用,最多优惠50%
  • 4. 海外企业每个企业免除1个展位租赁费

③ 主管方考虑公共性及博览会贡献度可根据内部规定对申请企业及机构部分免除或减免展位租赁费。

第6条(参展费缴纳)

① 参展者申请参展时根据第4条第2项需缴纳展位租赁费的100%作为定金,附加设施追加使用费(电力、网络等)需在参展者选定后20日内全额缴纳。

② 参展者申请参展后需将参展费缴纳至主管方指定账户。

③ 缴纳参展费后电子税金计算书将通过申请时参展负责人邮箱发送,于博览会活动结束后次月10日内统一开具。

第7条(展位分配)

① 主管方拥有参展者展位分配及参展时间的全部权限,考虑展馆内空间及展示构成的协调与观展效果等可调整或变更展位布局及参展时间等。

② 主管代理机构根据参展合同企业品类群、参展规模、参展合同顺序制定参展者展位分配草案,主管方决定最终展位分配计划。参展者不得对此决定提出异议。

③ 展位分配详细计划由主管方另行制定。

④ 参展者拒绝使用分配展位时按第13条处理。

第8条(产业馆管理)

① 主管代理机构应制定《产业馆运营手册》,并向最终确定的参展企业召开专项说明会。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替代现场说明会。

② 参展企业须严格按照申请表填报的展品清单及展示方案进行布展,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展位运营及展品管理。

③ 如发现参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主管代理机构在报经主管方批准后,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撤展或拆除违规内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且参展企业不得主张任何赔偿:

  • 1. 参展者展示与申请表申报内容不符的品类
  • 2. 展出不符合博览会性质的物品
  • 3. 未经主管方许可擅自开展现场销售
  • 4. 实际展示方案及方式与申报方案存在重大偏差
  • 5. 未经主管方书面同意将分配展示面积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售或互相交换

④ 主办方保留限制特定人员进入展馆的权利。

⑤ 参展者若在产业馆内进行活动,需事先通知主管代理机构并获得批准,严禁拉客或高声喧哗。若噪音过大或对周边参展者造成干扰,主管方及主管代理机构可要求中止活动,参展者需立即响应。

⑥ 参展者不得对展馆内地板、天花板、立柱、墙面等进行原状变更或涂刷油漆等操作,若造成损坏需采取恢复原状等适当措施,并应响应主办方的损害赔偿要求。

⑦ 参展者应在申请时申报的电力供应容量范围内使用电器设备,如需超出允许供电量使用,须获得主办方批准后方可使用。若主办方因过载导致停电或安全等问题不予批准,参展者必须服从决定,否则主办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撤展。

⑧ 附加设施及标准展位装置施工将根据参展者申请通过主管代理机构提供。参展者如遇原申请内容变更,应立即通知主办方,未通知导致的问题及不利后果均由参展者承担。

⑨ 独立展位安装前,须与主办方就设施、展示等事项进行事先协商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⑩ 独立展位安装过程中,需预防因电力供应容量超载导致的断电及其他安全事故。

第9条(装置及展品陈列)

① 主管代理机构负责现场管理参展者的展品及装置物料进场,参展者需在规定展示面积及指定时间内完成装置和展品进场、陈列。

② 全周期参展者及第1期短期参展者需在2025年9月19日15:00前完成所有展品及装置物料的安装。

③ 短期参展者需在合约规定的参展前一日18:00~22:00完成所有展品及装置物料的安装。

④ 若参展者未履行第1项规定,主办方可取消其参展合同并要求赔偿,参展企业须接受。

⑤ 活动期间参展者不得擅自撤出或拆除展品。

第10条(展品及装置物料撤出)

① 主管代理机构负责现场管理参展者的展品及装置物料撤出,参展者需在规定撤展期限内完成所有展品及装置物料的撤出。

② 参展者需在闭幕式后至2025年10月21日前完成所有展品及装置物料的撤出。短期参展者需在合约规定的参展结束日17:30~20:00完成所有展品及装置物料撤出,并恢复展位原状。

③ 若延迟撤出,参展者需立即向主办方支付因延迟导致的一切费用。

第11条(展馆安保及保险)

① 主办方需为展示设施在活动期间配备安保人员并签订安保合同,保障参展者及观众安全。

② 参展者需对参展及撤展期间展位内装置物料及展品的损毁、盗窃承担全部责任。

③ 若参展者因故意或过失引发火灾、盗窃、损坏等事故,造成主办方或他人损失,参展者需全额赔偿,且展位内器材及展品等保险事宜由参展者自行负责。

第12条(防火义务)

① 参展者需确保所有装置物料及展馆内材料符合消防法规要求。

② 主办方可要求参展者采取一切必要防火措施,参展者须立即执行。

第13条(合同解除及违约金)

① 若参展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参展费用,主办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已缴纳定金不予退还。

② 参展企业拒绝使用所分配展位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方。在此情况下,主办方可解除合同,且参展企业需将已缴纳定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③ 参展企业因自身原因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展位的,应立即提交书面取消申请,并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支付违约金。

④ 参展企业取消或缩减参展规模的违约金标准如下:2025年6月30日前取消,扣除已付定金的50%;2025年7月1日至8月31日取消,扣除已付定金的80%;2025年9月1日后取消:扣除全额定金.

⑤ 上述第二至第四款所述违约金将从已缴参展费中扣除后返还余额。违约金金额不含增值税,不另行开具税务发票。

第14条(博览会取消或变更)

若因主办方责任导致博览会取消,已缴纳的参展费全额退还。但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取消,不退还相关费用,参展者不得索赔。

第15条(细则)

① 主办方为确保博览会顺利举办,可对本规定未涉事项制定细则并在官网公告。

② 第1项的细则与参展规定具同等效力,参展者须遵守。

第16条(争议解决)

主办方与参展者对本规定的解释发生争议时,以主办方的解释为准。相关争议提交韩国商事仲裁院仲裁,仲裁结果不得向法院起诉。

第17条(清廉协议)

① 主办方、主管代理机构及参展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要求或提供与合同相关的接待、金钱等不当利益。

② 各方需共同营造透明交易环境,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第18条(遵守义务)

2025堤川国际韩方天然物产业博览会产业馆参展者须遵守本规定,因未遵守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不得提出异议。

附则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告日起施行。

我方承诺遵守上述《2025堤川国际韩方天然物产业博览会参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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